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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红酒无法追溯“来历” 法院判商家退一赔十

发布日期:2025-03-27 03:51:08   来源:星空体育在线入口 浏览次数:1

  顾客高价购买的“原瓶进口”红酒,虽贴有中文标签,但缺失生产日期和经销商联系方式,经核实并非标签标示的经销商所售。

  近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得悉,该院审理了一同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终究判定出售者交还货款并付出十倍补偿。

  2024年1月,王某在一家酒品专卖店购买4瓶某品牌赤霞珠红葡萄酒(单价888元,总价3552元)。红酒瓶身加贴的中文标签标示了产品的姓名、原产国、酒精度等内容,但未标示经销商的联系方式及生产日期,仅载明经销商为深圳某公司。王某以为该红酒中文标签不符合法令规则且无法核实红酒合法来历,遂向商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告发。2024年11月,商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北京某商贸公司出售标签瑕疵的涉案红酒及未实行进货查验职责,没办法供给涉案红酒的报关单、查验检疫证明、供货者称号及联系方式等资料的行为作出责令整改并予以正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王某向法院申述,以为该商贸公司出售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涉案红酒,建议退一赔十。

  东城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食物安全法》的规则,进口的预包装食物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载明食物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称号、地址、联系方式。涉案红酒的中文标签所载内容不能实在反映其合法进口状况,明显存在安全危险危险,应被确定为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该案中,被告作为涉案红酒的出售者,无法清晰供货商的详细称号,未能供给红酒的合法进货来历,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依法实行了进货查验职责,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的“明知”。因而,被告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依法应承当惩罚性补偿职责。

  在无依据证明原告明知涉案红酒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而依然购买,且存在短时间之内屡次购买屡次索赔的状况下,原告要求被告交还货款并付出价款十倍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现实及法令依据,法院予以支撑。法院判定被告某商贸公司向王某交还货款3552元,付出十倍价款补偿金35220元。该判定现已收效。

  法官介绍,未经查验的进口食物好像“身份不明者”,标签虚伪、来历不明已构成对食物安全的要挟,经营者对食物来历的“一问三不知”,实质是对消费的人安全的无视。树立食物安全追溯系统是食物生产经营企业的职责,生产经营企业要执行主体职责,保证食物可溯源。进口食物需严厉核对中文标签合规性及随附合格证明;不得以“不知情”推卸职责,未尽查验职责即构成法令差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物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六条规则清晰了“明知”的相关景象。该条款经过清晰“明知”的客观规范,平衡了顾客与经营者的举证职责,既维护顾客权益,又催促经营者实行法定职责,对构建食物安全共治格式具有极端重大意义。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详细依据严厉确定,防止乱用“兜底条款”,保证裁判公平。 据工人日报